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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建设民生政府,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措施
                                  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朱伟(一级律师)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引起人们的重视。从世界范围的“疯牛病”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到近日各大媒体先后曝光了一系列的假食品害人事件。如:金华毒火腿、劣奶粉“喂肥”大头婴、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高州某工厂生产的“毒罐头”流向市场以及影响极其恶劣的广州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事件等等。其中,涉及到苏州市的太仓肉松案在全国也是震动不小。广大群众每看到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后,一句台词“我们所报到的,是你所看不到的”,多少令人感慨“世风日下”,对照身边的事物又多少有点“似曾相识”。人们不禁要问,我们今天还有什么东西可以吃?为什么一样好端端的植物食品,硬是做成了一个化学制品,难道他们不知道会伤人会死人吗?上述这些案件不仅给食品安全敲响警钟;个别不法厂商的不法行为给某地区的传统行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而且由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食物中毒造成群死群伤事件,更是造成社会动荡,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假食品害人事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政府的信心。“让民众‘吃’得放心”已成为当前有关部门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基于上述情形,笔者拟对毒食品产生的原因、危害及苏州政府应当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有毒食品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目前产生毒食品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追逐金钱、利润、物欲为核心的商业社会强大的冲撞力,使传统道德遭遇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诚实经商被一些人视作“傻冒”,重义轻利被看作“白痴”,不择手段疯狂地追逐利润成为一些商人的畸型追求。常言道:树要皮,人要脸。所谓“脸”就是一种道德规范,一个人道德失范而不要“脸”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敢无所顾忌地做。因此,不法商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生产毒食品也就不足为奇。
(二)食品卫生监管领域的多头执法造成了执法的困惑。现行法律制度赋予了如工商、质检和卫生部门多个行政部门以执法的权力。如此一来,因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亦是导致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的重要原因。试想,如果相关部门能经常深入商场检查食物安全,假若质检、卫生、工商等能对经销劣质产品者及时依法查处,谁说千万群众家破人亡的悲剧不能避免发生?!对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履行职务要求不是不该为、不能为而是懒于为、不愿为,它辜负了广大群众的深切期待和厚望。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不作为”。这里面除了有责任心不强、对群众疾苦缺乏痛感因素外,是否还存在收了钱就不管理,甚至充当劣质商品及不法商人保护伞的情况,非常值得引起重视并予以查处。
(三)目前我国在食品法规、标准等方面严重滞后。应当尽早确立关于食品的统一标准;同时在食品监督管理的体制上要能够突破,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有合适的法律支撑,但这在我国目前恰恰是食品安全的“短腿。
(四)某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说是毒食品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从毒奶粉案就可以得知,许多地方毒食品的生产都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不顾。

二、有毒食品的危害

食品安全的危机在于,除了许多明显的问题被曝光外,更多的是隐性的危害。一位专家委员警告说,食物中残留的化学品对身体的影响,会延续到下一代生育发育上,这绝非危言耸听。餐桌污染除了首先给百姓带来的是健康甚至生命的损害,影响社会安定。从深层次看,其危害还要严重得多:
    其一,食品是一项重要的产业,其源头的农产品也是如此。但餐桌污染的严重将遏制有关消费需求。在中国入世之后,对国外农产品的进口进一步放开,如果消费者对市场上的食品、农产品失去信心,最终受冲击受损害的是广大农民的利益。
    其二,对食品安全的松懈,最终将影响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近几年来,每每有国产食品(含农产品)在国际上有因中国农药或添加剂等超标而被退货封杀的消息。这些事件有些属对方无理取闹,但许多案件并非毫无根据。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许多欧美国家在食品安全的标准上比我们严格得多,管理也细致得多。
    其三,在推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之际,讲诚信是基本素质要求之一。假如我们对每天必吃必喝的食品都提心吊胆,就证明整个社会的信用和诚信体系是不完全和不健康的,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解决餐桌污染势在必行。作为一级以民众利益为本的政府机关也应下大力气抓食品安全,在抓外商投资和财政收入、提升GDP的同时,把关系苏州百姓生活和生命的食品安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三、确保食品安全的措施与对策

为了确保苏州市民的食品安全,笔者认为,在已经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苏州市政府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起对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据了解,苏州蔬菜、肉类等农产品供应量的一半以上来自外埠,围绕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建立、完善对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苏州市市政府应当更进一步、最大限度地防止、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与风险,着重抓好食品安全的科学评估、市场准入、监测与监督抽查、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归集与发布、监督协调、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等7项制度。进一步落实对食品进入市场、市场交易和退出市场的系统监控,在流通领域实施食品安全全程追踪,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建立覆盖市、区(县)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级食品安全检测网络,认证一批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
(二)要健全立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规者付出应当有的代价。扩大“绿色基地”的建设,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违规者的欲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有过错的生产商、销售商,国家更应该强调其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目前,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外,我国缺乏单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几袋奶粉因质量问题导致身体不适,花了大量时间进行诉讼,胜诉后只能获取几十元赔偿。同时,一位造假者的有毒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只要没有死人,通常会以罚款了事,其违法的成本过低以及执法的过轻,这种局面导致很多消费者最终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在客观上又纵容了制假者,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对制假售假者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支付给消费者个人,一方面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另外也达到震慑惩戒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因此,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就应该“重典治乱”,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提高制售有毒食品的风险成本,从最大程度上减少和杜绝制售有毒食品行为。提高惩罚标准,各级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是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无论其生产规模和数量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就是严格依刑法第143条或144条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财产刑和人身刑应当同时执行,罚其倾家荡产,使违法者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使违法者博弈后的选择是守法而不是违法。
苏州市在园林保护等方面有了许多立法实践,在全国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在纯洁市场主体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仍然有许多用武之地。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好苏州市立法权的优胜,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的违法商家受到威慑与震撼,彻底远离苏州或放弃冒险侥幸的心态。
(三)加强商家的商业道德建设、树立社会诚信是遏制“毒食品”泛滥的重要对策之一。遏制“毒食品”泛滥当然需要严格执法,严惩奸商,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治的刚性只能震慑和强制人们不敢去做并不能解决不想做的问题,对那些为了钱不惜铤而走险之徒,法律的威慑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因此,从根本上割除“毒食品”这颗“毒瘤”,必须医治道德“烂疮”,重建社会道德体系。道德可以有效规范人的良心、善心、耻辱之心和理智,使人们不想做、不愿做、不忍心做那些伤天害理的缺德事。在这方面,既可以在商家的营业规范中加入道德考核的内容,也可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将进入“黑名单”的商家通过工商注册或年检等手段使之受到限制。
  以诚待客、诚实经商,是流芳千古的传统商业道德,而制假贩假、见利忘义一向为社会所不齿。“毒食品”泛滥给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修补依附在道德体系上的“溃烂”,无疑需要弘扬中国传统的商业道德,同时也要树立科学的道德观。我的理解,科学道德观就是把道德与经济“嫁接”,用经济学眼光看待道德问题,衡量道德价值,精确计算守德的经济效益和违德的成本支出,恪守道德可以使一个商业品牌价值倍增,一个商人名利双收,获取永久的利润;而违背道德则会造成一个品牌、一种商品毁于一旦,经商者身败名裂,甚至冒坐牢、杀头之险。商人们需要有这种脑袋,多算算违德的成本账,这也算是一种“商智”。
(四)降低检测鉴定的门槛。我国近些年来,包括最近披露查处的重大食品卫生事件,无不以涉案范围广、损害后果大为特点,也就是说已经到了一定的损害规模了才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在反思中,检测鉴定门槛过高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所有假冒伪劣商品,大凡要受到查处,必先经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测鉴定。如果检测鉴定门槛过高,就意味着被怀疑为假冒伪劣的商品而最终能接受鉴定、检测的只是少数;而接受鉴定检测的是少数,那么被查处的也必然只是少数;被查处的是少数,招摇过市的假冒伪劣商品则必是多数,老百姓的消费生活也就由此变得不安全起来。
检测鉴定门槛过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鉴定检测机构门槛高,其鉴定检测的项目多为上级下达的鉴定检测指令及本系统执法部门送检的商品,或者是其它机构委托检测鉴定的事项,很少受理个人的申请或委托;二是鉴定检测收费高。如果你怀疑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食品,想送到检测鉴定部门检测,且不说,要找到仅有的几家鉴定检测机构是否容易,就算你找到了,是否检测得起还是另一回事。曾有一个记者,曾把在采访中冒着生命危险弄来的伪劣苦丁茶,送到北京一家鉴定检测机构作鉴定,但两万元的检测费最终还是让这个记者放弃了检测。
其实,消费者也是市场最好的监督者。如果说能够降低商品鉴定检测的门槛,将鉴定检测机构办成低收费带有公益性的机构,并且在最基层的工商所、质量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都设立相应的检测机构,那么,消费者就会在发现可疑假冒伪劣食品后,能及时送检得到检测结果,为执法机关迅速做出反应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这样不仅大大减少了执法成本,最重要的是使招摇过市的假冒伪劣食品处在了人人喊打的气势中,在这种气势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得到维护,一举二得,何乐而不为?
(五)“以人为本”,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进行“问责制度”。最近以来,尤其是阜阳毒奶粉案以来,各级政府把食品安全的着力点放在了问责政府管理部门上,这无疑是政府责任的进步。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在广东再次发生毒酒事件后表示“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当地政府要负总责。”这是一个清晰的表述,“政府负总责”体现了责任政府的要义。重建食品安全,政府必须主导,必须负责!这样才是“从源头抓起”。 凡是姑息迁就该移送司法机关而没有移送的,追究其行政首长的责任;责任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就像现在方兴未艾的“问责风暴”那样,让有关职能部门不能不作为,作为不能不到位。只有这样,生产经营企业在负责任的政府和严格的制度面前以及相对完善的市场里,他们只有保持诚信才能得以生存。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维系千万百姓的生存与生死,攸关社会的安定和“与民生息”的国策,也是检验党的三个代表是否实现的试金石,同时也是提升苏州形象和苏州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因此,最新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建立高效和以人为本的民生政府提出了具体和更高的法律要求。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人,苏州市人民政府应该更好地担负起责任来,确保食品安全,在快速地发展与千万百姓的健康之间,在短期的、局部的经济收益与百姓安具乐业及生命的安全之间,做出更坚定的选择,采取更有效的行动,使保障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尽早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

注:此文在苏州专家咨询大会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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